谈商业贿赂调查取证中的技巧问题及其运用

时间:2011-03-14 17:2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商业贿赂案件的调查取证难度较大,为保证办案工作顺利进行,必须讲究方法。

选好突破口。就个案而言,调查取证首先要选好案件突破口。办案人员要抓住已露出马脚的违法事实,针对调查对象的具体情况,步步深入把问题调查清楚。

先易后难。在对类案、群案调查取证中,可采取先易后难的方法开展工作。对找人容易、查账容易的本地企业,应当首先调查。凡具备结案条件的,应尽快结案。在对行贿单位及其相关行为一一查明之后,受贿单位的违法行为实际上已经暴露,此时结案也就容易多了。当然,也不排除对一些商业贿赂案件要采取重点突破的策略,先抓主要问题,再逐个儿解决其他问题。

掌握证据。由于商业贿赂行为中的行贿与受贿是双方的行为,所以,调查取证中应力争从多方获取证据。从证据的要求看,办案人员调查取得的行贿与受贿两方的证据所反映的数额、交付方式等应当一致,否则难以定案。尤其是以回扣方式出现的商业贿赂案,办案人员应查明行贿一方因贿赂而获得的某笔交易的来龙去脉,对于涉及的时间、地点、商品数量、价格、金额以及由此获取的利润等,都应取得确凿的证据,特别是书证。

从办案实践看,买方索取回扣的往往是单位的经办人或者小团体,由于买方支付的货款原则上要进入卖方的账目,回扣实际上是卖方返回的一部分货款。而要支付这笔回扣款,必然会巧立名目以平衡账目。对此,应当要求行贿人如实说明这一过程的处置方法,以便与账目的虚假列支一并取证。

作为认定商业贿赂的情节之一,单位小金库收入的贿赂,则应当理清小金库账目,凡存入银行的,均需提取存单存折作为证据。总之,商业贿赂产生于商品交易之中,除当事人口头陈述外,还应依线索查到相关书证、物证。如果没有具体的线索及其他客观证据,仅凭双方口供,尚不足以证明案件的客观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