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非公知性:如何理解判断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

时间:2012-07-05 09:41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那么如何判断一项信息是否具备非公知性呢?也就是说一项信息的新颖性应达到何种程度,才属商业秘密?有观点认为,判断是否具备非公知性应考虑的因素有:

1、是否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并能付诸实施。出版物包括正式出版的书籍、报刊、专利文献及打印材料、广告性资料等其他书面形式的出版物;同时还包括录音,录像等。如果在出版物上将商业秘密公开或者将载有商业秘密的资料予以公开,将直接导致秘密性和新颖性的丧失。

2、是否被公开使用,即商业秘密是否被广泛地应用于工商、教学和或者科研等部门,或个人展览、实施、销售、转让等。那么如果认定公开使用呢?公开使用,主要指在可以为公众了解、掌握的条件下使用商业秘密的方法和内容,有时还包括出示、销售或者交换利用商业秘密制造的产品。但个人展览、实施、销售、转让等,并不会使商业秘密必然丧失其新颖性。因为在采取保密及措施的情况下让小范围内的人知悉,或者产品上市后个别人能够通过反向工程解密,但未公之于众,并不必然影响其新颖性。

2、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悉,包括口头谈话、报告发言、视听报道等方式泄漏商业秘密,也包括模拟演示使公众能够了解其商业秘密的内容。

“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性含义,也是相对,因为一项商业秘密必然在一定范围内为特定的人所知或加以利用,所以商业秘密不是指除权利人以外的国内外绝对的没有人知悉,而是未在本行业内众所周知。商业秘密在事实上为特定的人所知晓,这并不破坏其法律上的秘密性,但所谓“特定人”却很难具体量化,只能根据个案情况具体认定。不过,知悉的人是否要承担保密义务,为发挥商业秘密的效用是否有必要让这些人知悉,这是一项重要的资料依据。因此,“特定人”除了商业秘密合法拥有者外,应包括:

1、因过去或现在劳动或雇佣关系而雇用关系而在其职权范围内知悉该商业秘密的人;

2,因业务往来,如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加工承揽、设备维修、提供保险服务的而知悉该商业秘密的人;

3、由于合作研究、共同开发、使用许可而知悉该商业秘密的人;

4、由于财务会计、成果鉴定、新闻采访,行政审查、司法审办而知悉该商业秘密的人,等等。

在前述特定人之外的即属于非特定人,他们不负有保密义务。如果一项商业秘密的内容对于他们来说已经公知或通过正当手段已经轻易获得,那么,该项商业秘密即丧失其秘密性。

在案件的处理中,要特别注意审查商业秘密的秘密点。即一项商业秘密的范围。因为当事人即公诉机关由于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不同理解,对争议的商业秘密的范围有时不能准确界定和说明。因此,必须根据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准确确定秘密点,为正确处理案件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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