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预防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发生?谈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抗治对策

时间:2013-04-23 09:48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我国当前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形势较为严峻,它不断危及自主创新企业的生存竞争,还危害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必须从立法、司法、行政管理、企业管理制度、商业伦理、传统文化等多重层面入手,来构建系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抗制对策。为此,我们从法律、技术、管理等层面结合我们实际的办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经验来总结概况的描述如何预防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发生;

 

第一,完善立法,尤需健全商业秘密保护的刑事立法。

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建立起了抗制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法律体系,但是,在各个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远不能满足预防和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需要。一方面,现有相关法律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较为分散,其规定相当粗疏,缺乏可行性。《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都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但它们的规定都相当粗疏,如《劳动法》仅规定企业和劳动者可以约定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合同条款,但并没有作进一步要求,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与劳动者权益发生冲突时的救济机制也没有明确定,亟需进一步细化相关法律中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条款,使之具有执行性。

 

一方面,中国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制裁也遇到很多障碍,《刑法》仅用一个法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罪名设立笼统,不能区分主体、不同犯罪行为方式,予以分别处刑,不利于打击侵犯商业秘罪行为,亟需在当前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条文的基础之上,细化侵犯业秘密罪各种行为方式,增设境夕企业或人员进行的经济间谍罪,明商业秘密犯罪而造成的重大损失之具体数额标准,增设侵犯商业密罪的资格刑。条件成熟时,我国也可以借鉴美国、瑞典、日本等国定专门的《商业秘密法》或《商业秘密保护法》,从而形成以其为中心,括《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合同法》等商业秘密保护关条款在内的综合法律体系。

 

第二,健全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相关司法体制,消除追诉过程中的各种阻滞因素。

首先,进一步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管辖权。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受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由法院直接受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犯商业秘密,由公安机关受理、侦查。《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规定》中-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I.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但是,对于何为“严重危害”,何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并无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造成了管辖权上的混乱,有必要通过相关法规或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界定“严重危害”、“严重后果”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制定专门的评估机制,以防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因职责不相互扯皮。

 

其次,在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追诉的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证明责任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名因商业秘密具有不为公众所知的特性,虽然刑事诉讼的运作可以为其保密,但相关刑事司法行为并非绝对保密,仍有相当信息必须公开,这使得受害企业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时顾虑重。同时,受害企业对其商业秘密被侵害的程度难以准确判定,它的危往往要经过一段相当长的周期才能充分显示出来。而在刑事诉讼,举证的责任完全由控方承担,被害企业承担证明犯罪行为人侵害其法商业秘密的证明责任,但受害人往往只能对自己控制的事实——秘密本身、持有商业秘密的合法性、对方获取商业秘密的条件一举证,犯罪行为人获取商业秘密的途径和手段则无从知晓,自诉案件中商业秘密受到侵犯的企业往往以败诉收场。如何改变这种不公平的证责任分配制度,可借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机制,在巳商业秘密犯罪的自诉案件中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条件成熟时将其推广到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公诉程序中。
 

第三,政府部门完善行政监管,做好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法行为。

企业商业秘密不仅关涉企业个体的生存和展,还关乎国家经济安全,涉及国家的国际竞争力,因此,发达国家的政纷纷成立专门机构才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并在内部门或警务部门中设专业机关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法行为。如德联邦政府设有专门睁济安全工作委员会,其联邦宪法保卫局直接责对经济间谍风险的评估和防范,而警察机关则负责具体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查办。我国也可借鉴这种做法,协调发展和改革委员、知识产权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国家安全局等政府机构,召商业秘密保护联席会议,或设置常设委员会,时机成熟时成立商业秘保护组织,提升商业秘密保护的行政监管能力,做好针对侵犯商业秘):罪的打击工作。

 

第四,健全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立商业秘密泄密预警机制和速反应机制,严防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在企业管理制度中,进一步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首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业秘密保护条款,如严气守商业秘密条款、竞业禁止条款。其中,竞业条款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较大,企业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签订商业秘密协议,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放弃到产同类产品的同类行业工作的相应权利,企业必须为此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次,在企业日常管理制度中,制定商业信息严格保密的规草制,保管、查阅商业秘密都应加强监管,同时应尽可能地缩小商业秘密知情范围。再次,在企业内部的保卫部门中,聘请专业人员,招募有查学、治安学、证据调查学等专业背景的专业人最,雇用专业的商业秘密保护专家,防范侵害商业秘密的不法行为。最后,建立商业秘密泄预警机制和商业秘密受侵犯后的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商业秘密泄露,即启动预警机制,迅速调动可以动员的资源,查明信息源,确保商业密在被侵犯后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五,重塑商业伦理,培自企业义化,培养企业忠诚度。

一方面,否弃“唯财是举”不择手段追求经济利益的功利心态,重塑诚信的商业伦哩。传统道德文化教育人们“重义轻利”,又教导人们“诚信立身”。但E,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少从商人员的个人德品质下降,以公众利益换取个人利益的案件屡有发生。商品经济汹涌而来,急功近利的文化意识扭曲着清贫的商业伦理拼。无所不商业化把传统的商业诚信伦理拋落尘埃,市场经济的利益原则高刺激起人们潜意识中的自利本性,诚信为财富所代,以见不得光的手获得竞争对手商秘密的手段被视为“制胜法宝”。我们有必要在传统诚信文化的基础上,重塑中国的商业伦理,以此挽救当下中国民众对人和企业的信任。在商业活动中,引入伦理评判机制,将经济发展与、人本、和谐、平衡等伦理因素集合在一起,促进商业活动中人与人之间的伦理观,从而使商业实现满足需要、发展能力、完善自我的作用,有效避开侵害商业秘密犯罪的欲望陷阱。

另一方面,企业应致力于培育企业文化,孕育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培养其忠诚度。企业文化是企业成员的价值观、理念、行为模式、制度等多种因素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的结果,由企业精神价值理念、企业度、企业行为和企业物质载体等构成,它是推动企业发展的不竭动力。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案例中,绝大多数是因为企业员工缺乏对企业认同感,或放松保密的警惕心理防线,或主动出卖商业秘密信息,窃密自用。在企业日常生活中,通过宣传教育、文艺活动、福利慰问、排忧解困等方式,从多方位入手,努力培育一个其乐融融的企业文化氛,让员工产生归属感和认同感,提升本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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