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律师为企业提供商业秘密保护服务内容简要说明

时间:2011-04-07 20:2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商业秘密律师为企业提供商业秘密保护服务内容简要说明



商业秘密律师或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或作为单项的法律服务,在针对企业商业秘密泄露或被侵犯的法律服务,需协助企业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予以防范。这一保护体系涉及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等诸多方面,应当与企业整体的制度建设接合起来。律师在法律服务实务中可采取以下具体方式:

1、商业秘密律师首先应当积极建议企业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具有实用性的经营信息、技术秘密等信息及其载体确定为该企业的商业秘密;并且针对涉密信息重要程度的不同层次进行分类、分级,分别统一显著标识“绝密”、“机密”、“秘密”等不同密级,并由专人封存保管,使有关人员明确知晓这些信息是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2、商业秘密律师协助企业与企业员工以及企业以外的相关人签订员工保密协议

企业在科研开发、生产经营过程中,其员工以及企业以外的第三人都有可能知悉企业的商业秘密;所以,知识产权律师应当协助企业与接触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签订明示的保密协议,以协议的方式保护其商业秘密。

 1)协助企业与企业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当前造成企业商业秘密流失的主要渠道是人才的无序流动。由于企业的保密规章制度是企业单方面的要求,不是与职工所达成的协议;所以,企业仅有保密制度还不够,律师应当协助企业与企业员工,包括即将“跳槽”、辞职的知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订立保密条款。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保密协议一般应当包括:商业秘密的定义、范围,保密期限,员工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协议的责任等内容。


 2)协助企业与有关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1996年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在法律上首次确认了劳动合同中“竞业禁止”条款的合法性。1997年7月2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对竞业限制合同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该意见第7条规定:单位可以在劳动聘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业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竞业限制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竞业限制协议一般应当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企业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否则,该竟业限制条款将可能没有法律约束力。补偿费的支付标准,现行的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律师可协助企业与劳动者自行约定,一般以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离职前一年的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为宜。


3)协助企业与企业之外的相关人签订保密协议。

企业在生产经营乃至科研开发过程中,必然要与企业之外的相关人,如商业秘密的被许可使用人、客户、销售代理商等发生业务关系,其商业秘密往往难免被企业之外的相关人或多或少地知晓。所以,在对外商务活动以及订立商业合同过程中,律师应当协助企业在必要时与企业之外的相关人订立保密合同或保密条款,约定对方当事人的保密义务,要求对方保证不泄漏、使用在经济交往中了解的己方企业的商业秘密;否则,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同与企业之外的相关人签订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不仅可以依据协议约束其行为,在以后发生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时,该协议也是证明权利人已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商业秘密的直接的有力证据。协助制定企业商业秘密的范围并加以分类、分级。


3、积极建议企业划定保密区域,加强保卫措施。


律师应当积极建议企业将其研发中心、档案室、资料室等有关商业秘密的部门确定为涉密区域,将该区域与企业生产、办公场所中的普通区域以明显警示标志隔离,规定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以尽可能地减少知晓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同时加强门卫管理制度,建立保安系统以及来访人员登记制度,对来访者应当验明身份,问清来访事由,不让无关人员特别是竞争对手随便进入企业。对来访人员参观企业要有所限制,对外来人员驻留、参观、来访等活动严格管理,谢绝来访者参观、摄影、摄像涉密区域或信息,以防范商业间谍行为。

4、协助企业制定保密规章制度并严格实施。

合理完善的保密制度可以使企业员工对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有章可循,责任明确;同时也表明了企业商业秘密的存在,使企业的商业秘密具备“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构成要件,有利于发生纠纷时的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律师协助企业制定的保密规章制度应当合理合法、具体完善、切实可行。企业保密制度一般应包括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内容、目的,保密的主体及其义务、相应责任,具体的保密措施等内容。


5、应当积极建议企业加强对商业秘密文件的管理。

商业秘密文件是指以文字、图表、音像及其它记录形式记载商业秘密内容的资料,包括公文、书刊、函件、图纸、报表、磁盘、胶片、幻灯片、照片、录音带等等。对这些商业秘密的载体,商业秘密律师应当积极建议企业必须进行严格的管理,应当建立保密文件的收发、登记、借阅、复印等管理责任制度,每份涉密文件都应当注明编号、份数、制作日期等标注,以防止涉密文件流失、泄露。对于商业秘密文件应指定专门的档案存放场所,绝密级文件应当存放在保险柜里,只允许在保密室内查阅。所有商业秘密文件的复制都必须经审批后在企业内进行,并予以登记。应当对商业秘密文件的阅读权限进行划分,规定不同层次的员工包括不同业务主管接触秘密的权限,员工不得接触自己无权接触的涉密资料,将接近商业秘密的人员合理地限制到最少程度;在可行的情况下,将商业秘密的各关键部分进行分解,限定员工只接触商业秘密的一部分,使每一涉密者不能拥有完全的商业秘密;以尽量减少员工疏忽泄露和恶意出卖企业商业秘密的可能性。涉密文件不再需要时,应当及时清理或销毁。

 6、应当积极建议企业加强对计算机的保密措施。

在当今互联网时代,对企业的计算机中存储的有关秘密信息,应当着重防范。律师应当协助企业对其内部的涉密计算机设立分级操作口令,进行加密处理,以防非正常使用人打开进入。在建立本企业局域网系统或建立进入国际互联网系统时,应当对计算机的外部通讯线路采取特别的防护技术措施,如设立识别码和密码认证、防火墙、档案加密等;对涉密计算机上网应当严格控制,以防止涉密信息通过互联网传输泄漏。

7、协助企业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教育,增强全体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

在现实中,企业商业秘密的失密,许多都是由于企业员工或其前员工有意或无意泄漏的。所以,律师应当协助企业加强对员工,尤其是与商业秘密关联度较大的员工,如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网络管理人员以及文件管理人员的保密教育或培训,增强其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应当协助企业把有关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以及本企业的保密规章写入《员工手册》,印发给企业每一个员工,并提醒企业组织学习。应当让员工明确知道什么是商业秘密,企业的哪些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企业的具体保密制度,泄露商业秘密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对于接触过企业商业秘密、即将离职的员工,应当要求其依照签订的保密协议,在离开本企业之后继续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8、协助企业防止在对外广告宣传、展览、发表论文、接待参观实习时泄密。

在增强企业全体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的同时,律师应当积极建议企业对企业员工发表专业性文章、出版专业性著作,进行有关企业信息的讲演、广告宣传、展览等可能失密的活动进行适当监督及控制,以防无意中不慎泄漏企业的商业秘密。对于本企业以外的参观、实习人员,应避开涉密区域以及涉密信息。

 9、在企业组织方面,可根据需要协助企业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如知识产权部等,或指定专人负责商业秘密的认定、保护措施的制定与实施等工作。日常由这些部门或专门人员对企业所有的保密信息的保护情况进行监控,对任何危及企业商业秘密安全的事态进行控制和应急处理。
 

在我所商业秘密保护团队所为客户提供的商业秘密保护方案服务中,上述9个方面基本涵盖了企业的基本需求,企业相关法务人员可进行参考并进行相关布局;同时也欢迎企业直接咨询选择更专业和详尽的商业秘密保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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