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认定原则:商业秘密侵权判定原则与方法说明

时间:2013-08-26 10:37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体保密措施等。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商业秘密侵权认定原则我们基本上还是掌握为:

1.商业秘密存在;

2.被控侵权的技术或经营信息与请求保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性相同;

3.被告有接触原告商业秘密的条件与可能;

4。排除合法来源。

原告首先必须明确其商业秘密的范围,并初步证明被告所使用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与其商业秘密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同。我们认为,原告不明确其商业秘密、不初步证明被告使用了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性相同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进行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推进就没有实质意义。在该商业秘密侵权判断原则下,比较容易忽视的是接触的条件与可能,在审判实际中,原告有的不就商业秘密形成时间进行举证,也不举证证明被告有通过人员跳槽等方式接触到原告商业秘密的可能进行举证,导致法院很难作出侵权判断。因为从理论上说,原告的举证义务尚未完成,举证责任也还没有发生转移,即便被告不提出有效的反驳证据,也不能就此得出被告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结论。

综合如上, 在进行商业秘密侵权判定时,我们需要认真的抓住上述几个方向,就秘密本质及是否相同予以较好的认知,而不是一味的就认为别人拿取了自己多年的核心商业秘密,而如何获取?是否相同?甚至是否是商业秘密都无从说起,这将是当事人非常不想见到的情况;为此,您也需要专业的商业秘密律师为您全程把关,欢迎您电话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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