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企业法律顾问:总结我所企业顾问律师服务的积极态度

时间:2011-03-29 10:58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担任深圳企业法律顾问深圳律师的主要业务之一。

 

《律师法》第 26 条规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一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这是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基本内容,如何围绕这些工作内容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每个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都需要认真思考和研究的。

 

 

提高深圳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关键在于更新服务观念和改进工作方式。要改变过去那种顾了问,不顾了不问的被动局面和顾上了问,顾不上了不问的无所做为的工作方式,必须变被动应付为主动参与,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渗透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要坚持定期座班制定和现场办公制度,进行上门服务;要重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办理;要做好企业的维权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和顾问单位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增进了解;要树立“有为才能有位”的观念,将法律顾问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近年来,笔者在担任深圳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中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从中受益匪浅,本文就此谈几点认识,以供业内同行参考:


一、转变观念,主动参与,扩大宣传,将法律顾问工作渗透到企业管理及生产经营,服务的各个方面。

律师如何积极主动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将自己的法律知识运用于实践。这就要求我们自己首先转变观念,不能老把眼光盯在诉讼业务上要以自己单有成效的工作来证实,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律师不仅仅是打官司,更主要的应该是参与企业生产。

经营管理方面具有法律意义的每项工作,要积极主动参与到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各项经济活动中去,诸如谈判、签约、规章制度的订立、债权债务的清理、资产重组、财产租赁、融资租赁补偿贸易等等非诉讼领域,在参与中积极宣传律师业务,将业务宣传贯穿于自己的每一项工作中,不失时机地提出自己的法律见解或主张,必要时及时出具法律意见书;在参与中体现自己的价值;在参与中让企业领导认识自己,了解自己。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律师要有一种职业上的敏感性,要善于发现与法律有关的问题,要将某项工作在法律上的意义讲出来,让企业领导或经办人员明白这项工作应该请帮忙或咨询律师,当他们头脑中逐渐有了这种法律意识后,他们就会对法律顾问工作有了新的认识。以后,每遇见类似事务,他就会自然想到要有律师参与这类事情的处理。


二、改变工作方式,定期主动上门服务。

过去我们总是习惯于企业领导有事情到深圳律师事务所办公室来找律师,如果人家不找,就认为没有法律上的事情。这样的法律顾问怎么能有所地位?如何改变这种被动局面。笔者认为这是工作方式的问题,如何寻找、寻问和发现企业生产经营中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并及时出主意,上建议以防患于未然;如何做到想企业领导所想,急企业领导所急,为企业分忧解愁,除了主动上门服务外,再别无选择。上门服务的通常做法是应坚持定期坐班制度和现场办公制度,无论企业有无法律事务,都应坚持到企业主动过问,主动和企业高、中层领导及生产经营负责人取得联系,积极捕捉法律方面的信息,做到有事情积极办,没事情找问题、找漏洞、勤过问、勤建议、主动办,真正成为企业离不了的法律参谋。


三、重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办理。


非诉讼法律事务是指无争议的法律事务,或者虽已发生争议,但不必或尚未经诉讼来解决的法律事务,非诉讼法律事务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息息相关,范围非常广泛,既包括已经发生争议的各类纠纷,也包括无争议,纠纷的法律行为,律师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目的在于减少纠纷,预防诉讼,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和保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


四、做好法制宣传教育

企业管理人员及员工队伍的政治文化素质教育是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而法制教育应该是重中之重,顾问律师应当定期举办企业高中层管理人员法律知识讲座,有针对性地讲解《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担保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对于营销、采购、业务代办人员应集中组织学习《合同法》知识,使其掌握签订各类购销合同的知识和技巧,在起草、审查各类合同的工作中还应不失时机地向有关人员灌输合同知识,加强其合同知识的积累和提高。


五、加强法律顾问律师和企业的联系,增进相互了解,密切配合做好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深圳企业法律顾问的实际工作离不开企业的密切配合和支持,实践中律师的作用得不到应有的发挥,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企业对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和作用了解太少,二是顾问律师不掌握、不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企业领导层、企业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加上主动参与意识差,往往感到无处下手。这些原因使顾问律师的积极性调动不起来,这些都影响了法律顾问工作的社会效益,笔者认为要改变上述被动局面,必须从加强顾问律师和企业的相互联系和了解入手。


综合上述我所法律顾问在实际工作中所总结的工作体会,要提高律师在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就必须转变观念,改变工作方式主动参与,树立“积极有效”的观念,真正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同时,企业在委托我所法律顾问进行企业法律风险管控的同时,我们的专家队伍要积极的按照上述的工作观点积极有效的与企业进行沟通,做出细致和负责任的决策,相信这才是贵司聘请企业法律顾问的真正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