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节省策略:离职员工去向重点把控与保护商

时间:2012-07-24 10:48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员工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是针对部分有竞业限制的员工离职后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行为;企业为部分符合条件的员工发放补偿金,而员工则不能违反竞业限制,从事同业竞争行为或其他法律所约定的行为,这是企业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最基础的手段,在企业中得到广泛的应用;通过限制员工的跳槽行为来降低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的几率,而实际中运用的状况如何呢?
 

我们首先来看深圳市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中的规定(http://www.315dajia.cn/falv/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html),其中关于竞业限制这块的约定如下:

 

第十四条 企业可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技术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协议,是指企业与员工约定从离开该企业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企业内任职,企业则向该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第十五条 竞业限制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单独签订,必须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企业具体范围;

  (二)竞业限制的期限;

  (三)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四)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期限的,竞业限制的期限为三年。

第十七条 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

  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前款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自竞业限制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竞业限制协议自行终止:

  (一)技术秘密已经公开的;

  (二)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实际上没有接触到技术秘密的;

  (三)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提前解雇员工的;

  (四)企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不支付或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

 

综合上述的相关规定,企业在为特定的员工发放竞业限制补偿的金额不得低于最后一年年收入的三分之二,这个费用是巨大的;我们就有一家法律顾问单位,其公司在2010年员工竞业补偿金发放方面达到惊人的500万,而这500万产生的效力又是如何呢?我们以这家典型的科技型企业来作分析:

竞业补偿金:每年费用约500万;

高等技术员工流失仍然不断发生;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时发生,包括潜在的和未经调查核实的;


一般来讲,科技型企业其技术强度较高,大部分技术人员都掌握着不同程度的技术秘密,在现如今的环境下,很多技术人员变的已经不那么安分,跳槽或自主创业都成为了他们必须所提升自身价值的一个方面,虽然企业不断的加强这方面的福利和未来的可预期的发展空间,而跳槽和创业行为仍然高发,企业每年投入500多万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所能实现的价值又是如何呢?

 

结合其企业主自身经过这两年多的转变,其总结了:该怎样的还是怎样.该泄露商业秘密的还是在泄露商业秘密;

这也反映了企业中在这块的不满意,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商业秘密保护的一种手段,这种手段在一定层面上可以预防侵犯商业秘密事件的发生,但无法阻止其发生;而我们能做的就是更灵活的把控员工的去向,对离职员工去向的调查是我们为这家企业所特别指定的法律服务内容,到了今年,在多个方面的努力下,商业秘密泄露事件在减少,而竞业补偿金也已经控制在300万了;

这就是积极干预的好处,我们在2010年赢得客户的法律顾问合同后,针对这个老疼病,我们设计了一套的离职员工调查、高危员工泄露商业秘密布控等方式积极的把控员工离职后去向,不时干预员工创业操手,对离职员工进行培训和教育,提升其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意识,到今天为止,这家客户的员工离职后要么很安稳的遵守竞业限制协议,要么很合法的在进行创业行为,对重点对象的跟进和调查有效的减少了企业运营成本,提升了商业秘密保护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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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甄洪杰(13928466428)